8月4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沅江市年旱改水项目招投标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的通报》,认定项目存在内定中标人、打招呼、组织围标串标等行为。
截至目前,共对22名涉案人员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4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串通投标等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社会投资方追缴违法所得3.5亿元。
连日来,各地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各类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一大批企业和个人落马。
各地整治串标行为:
1、6月28日,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曝光一起串标案:2家建企也因投标单位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分别被罚款元。
2、7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进行通报。
3、7月22日,四川省公安集中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发布六起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4、7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连续发布10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多起串标行为进行通报,共处罚金三百余万元。
何为围标串标?
一直以来,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长期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潜规则”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什么是围标和串标?在建造师《法规》科目中,关于围标、串标是这样解释的。
围标和串标实质上指的是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规》必学知识点
其实,我们的建造师课程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理论,反而和工程实际结合非常紧密。通过学习建造师课程,我们也能了解许多工程相关知识,避开一些“坑”。今天我们就来复习下,《建设工程法规》中,关于招投标的一些高频知识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7分左右)——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人民币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自行生产建设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工程配套的。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况有: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木桶原理);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