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因“代偿款”纠纷,亚光科技控股股东正式起诉第二大股东等三被告支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
8月11日晚间,亚光科技公告称,公司于8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太阳鸟控股”)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述函件显示,太阳鸟控股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嘉兴锐联”)、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深华腾十二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华腾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太阳鸟控股代偿款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嘉兴锐联不是别人,正是亚光科技第二大股东。
目前,太阳鸟控股直接持有亚光科技8.75%股份,通过担保专户“太阳鸟控股-财信证券-19太控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上市公司8.34%股份,合计持有亚光科技17.09%股份;亚光科技实际控制人李跃先直接持有亚光科技2.64%股份,李跃先同时为太阳鸟控股的控股股东,其直接及间接控制亚光科技19.73%的股份。
一季报显示,嘉兴锐联持有亚光科技7.38%股权。
起诉书显示,年9月,亚光科技通过向太阳鸟控股与嘉兴锐联等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完成对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亚光”)的收购。此后,亚光科技发现成都亚光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前尚有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亚光诉讼案及其他非经营性费用等或有债务未披露。
据起诉书,在这一情况下,太阳鸟控股为维护企业信誉,已代为支付了万元补偿款。为嘉兴锐联等三被告垫付补偿款后,太阳鸟控股多次催促三被告予以偿还,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基于此,太阳鸟控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代偿款万元及截至年8月11日的利息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嘉兴锐联曾因违规减持亚光科技股份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回查公告,嘉兴锐联于年11月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岀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依据决定书,湖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嘉兴锐联作为亚光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年4月28日至年5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亚光科技股票合计.99万股左右,占亚光科技总股本的0.%,减持金额约.51万元。该次减持行为发生在减持计划预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嘉兴锐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