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28日讯(记者郑涛)徒手捕捉癞蛤蟆、电打鱼、禁渔期捕鱼……多名被告因破坏环境资源的非法行为在法庭获刑。3月2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全力维护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打击重点主要包括10类行为:1、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3、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4、盗伐、滥伐湘江、洞庭湖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的;6、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和占用土地等行为的;7、企业违规向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偷排或超标排放废污水的;8、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9、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其他严重危害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环境安全、公众环境权益的不法行为。
附:湖南法院“春雷行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原告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与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系制浆造纸企业,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环保设施处理,通过草尾河排入洞庭湖。年12月1日,在修建曝气系统基建工程水泥浇筑阶段时,由于曝气池与厌氧池液位落差偏大致使隔离钢板出现裂缝,造成部分废水通过曝气池溢入未拆除完全的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进入草尾河。被告未立即采取停机、停产、限排的应急措施。12月4日6时,曝气池与厌氧池之间的隔离钢板突然断裂,造成曝气池液位上涨,致使废水通过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直接排入草尾河,流进洞庭湖中。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益环督监字()号检测报告显示:12月3日排污口化学需氧量96.5毫克/升;12月4日排污口悬浮物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毫克/升、总磷1.01毫克/升,暗管进口(未处理废水排放口)悬浮物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毫克/升、总磷2.13毫克/升。上述指标均超标。根据在线流量监控数据显示:废水排放量12月1日为.91吨、12月2日为.87吨、12月3日为.03吨、12月4日为.39吨。事件发生后,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于年4月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
(二)裁判结果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检测,被告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指标严重超标,已经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了污染,危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消除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的危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费用,法院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数额按偷排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即.58元×4.5=.61元,判决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等。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原告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是通过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我国环保组织、团体正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保法的实施、推进环境保护,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该案在审理中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专家出庭陈述,法院采用专家建议,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依据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确立合理化赔偿。以上均在我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中为首创,是完善我省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有益探索。该案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且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现已建成并投入运行。该案的审理为保护洞庭湖水质资源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案例2
被告人汤辉武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一)基本案情
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为禁渔期、禁渔区。3月24日23时许,在汤辉武、彭新正等六人的授意下,万国新等八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进行捕捞。3月25日凌晨2时许,万国新等人停止捕捞,根据汤辉武、彭新正的指示,先后携带捕捞的螺蛳前往北门船厂码头、君山挂口。3月25日6时许,万国新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其捕捞的螺蛳约重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万国新等十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辉武等十二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组织万国新等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决汤辉武、彭新正等五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二到五个月不等拘役;万国新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三千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打好“洞庭湖生态环境全民保卫战”人人有责。为加强东洞庭湖水产资源保护,岳阳县东洞庭湖从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渔。本案中被告人汤辉武等人违反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捕捞的渔获物“螺蛳”虽不起眼,却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3
何丁仁诉资兴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何丁仁是湖南省资兴市白廊镇台前村村民,其在台前村水域(东江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依托网箱改建了餐饮、住宿平台。年8月31日,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资政发〔〕21号关于拆除何丁仁水上餐饮、住宿建设项目设施的决定,认定何丁仁在东江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白廊镇台前村水域依托水产网箱改建餐饮、住宿平台,其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东江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修订)第六十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水上餐饮、住宿平台。何丁仁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拆除决定。
(二)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何丁仁未经批准,依托网箱改建了餐饮、住宿平台,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因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营餐饮、住宿所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东江湖。对于何丁仁的违法行为,资兴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拆除。在作出被诉拆除决定前,资兴市人民政府告知了何丁仁拟作出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拆除决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被诉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何丁仁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典型案例。何丁仁等当地村民“靠水吃水”,擅自在东江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餐饮、住宿平台,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修订)第六十条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的相关规定,给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资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作出拆除何丁仁水上餐饮、住宿建设项目设施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何丁仁的诉讼请求。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该案的判决有效的规范了东江湖区域生产、生活的用水行为,对于保护东江湖水源水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导向意义。
案例4
被告人蒋志刚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一)基本案情
安化县人民政府以安政通()4号文件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县域资江干流均为禁渔区。年4月21日,被告人蒋志刚、谌振宇、谌美强三人明知系禁渔期,仍然共谋在禁渔区资江流域用电捕鱼。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来到东坪镇黄沙坪社区资江河段,由蒋志刚驾驶铁皮船,被告人谌振宇和谌美强负责捕鱼,使用电力在该区域非法捞鱼约一个小时,三被告人在准备上岸时被当场查获。谌美强中途逃逸后于年5月15日主动投案。案发后,蒋志刚出资一万元购买鱼苗于黄沙坪资江水域放生。
(二)裁判结果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刚、谌振宇、谌美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蒋志刚出资一万元购买鱼苗于黄沙坪资江水域放生,有利于资江水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典型意义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安化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安化县人民政府遵从自然规律,对辖区内禁止捕捞的区域和时期进行了相应规定。该案对涉资江流域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依法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在对破坏环境犯罪适用常规刑罚措施的同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鼓励被告人为其行为之后果承担修复责任,将被告人蒋志刚购买鱼苗放生的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从轻处罚,修复非法捕捞对区域生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5
被告人鲁焕炎等犯非法狩猎罪案
(一)基本案情
年2月10-12日,被告人鲁焕炎、王凤平未取得《狩猎证》,在大围山镇金钟桥村阳田片和千秋片的水塘、水圳及农田中徒手捕捉癞蛤蟆约只,并出售给被告人汤代长。汤代长明知癞蛤蟆系在野外非法捕捉,仍予以收购。同月13-19日,鲁焕炎、王凤平继续进行上述非法捕捉癞蛤蟆的活动。2月20日,森林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鲁焕炎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癞蛤蟆31件只,约.75公斤。案发后,上述癞蛤蟆(活体)已由森林公安机关交浏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放生。经鉴定,查获的癞蛤蟆均系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焕炎、王凤平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和二年的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汤代长收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达到5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捕捉的“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是蝶类、蝗虫、蚂蚱、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且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中被告人鲁焕炎、王凤平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捕得中华蟾蜍4余只,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当地生物链的平衡,已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被告人汤代长收购、帮助销售中华蟾蜍数量达到50只以上,该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以上犯罪行为科以刑罚,既是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的有力制裁,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个体行为的正确指引,以期通过法治的力量共享人与自然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