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6日讯(记者于振宇)7月6日,省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的审理材料,包括《对陆勇不起诉决定书》、《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文件解释了陆勇案当时的审理情况以及被免罪的原因。
陆勇是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也正因为代购仿制药,他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抓获。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法院撤回起诉。同年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陆勇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则对陆勇案的裁决作出了进一步解释:一、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赛诺公司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作介绍的。所购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价格开始时每盒元,后来降至每盒元。陆勇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陆勇不仅帮助病友买药、付款,还利用懂英语的特长,为病友的药品说明书和来往电子邮件进行翻译,在此过程中,陆勇既没有加价行为,也没有收取代理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陆勇所帮助的买药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任何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者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二、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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