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罪,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已于今年9月获刑十六年六个月。龚秋桂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龚秋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龚秋桂的上诉申请已被驳回,益阳市中院于11月1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龚秋桂出生于年8月,曾任沅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据裁定书:年3月18日,龚秋桂因向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年8月被调查)赠送烟酒、红包等违纪问题被沅江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年3月25日,龚秋桂主动到沅市纪委监委投案。
原审法院认定,龚秋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戴某等人所送财物.万元,构成受贿罪;家庭财产中.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构成串通投标罪。
原审法院认为,龚秋桂有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但其充当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非法收受聂某的财物,利用职权为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控制的‘鹏程公司’、‘建工混凝土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帮助,致使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影响极其恶劣,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于9月15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龚秋桂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述理由包括:“原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龚秋桂的认罪认罚态度,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原审判决未核实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用地的审批情况即认定龚秋桂系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错误”等。
益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以聂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于年,年聂某即以聂和春的名义入股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故龚秋桂及辩护人提出年5月10日龚秋桂批示‘符合用地要求,请予支持’的批复与聂某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一审判决以该事件认定龚秋桂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龚秋桂的“原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龚秋桂的认罪认罚态度”等其他上诉理由,均未获益阳市中院支持,益阳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认定龚秋桂归案后具有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对龚秋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不再予以重复评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