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龚秋桂于年5月27日被益阳市沅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1月4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其进行逮捕。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20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0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秋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秋桂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万元,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龚秋桂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人财物,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赫山区人民法院遂于9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龚秋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二、被告人龚秋桂的违法所得.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