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少为怎么挂号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8505703.html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行*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沅江市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诉讼案件的通知》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益阳市行*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展行*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区域管辖行*案件。
第二条行*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坚持司法公正、便民利民、及时高效、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沅江市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其他各县、区人民法院为非集中管辖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自年7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益阳市资阳区、大通湖管理区、南县、桃江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案件,但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以及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桃江县人民法院自年7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益阳市赫山区、沅江市、安化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案件,但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以及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资阳区人民法院、赫山区人民法院、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南县人民法院、安化县人民法院自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诉讼案件。
年7月1日以前,益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第四条非集中管辖法院行*审判庭仍予以保留,行*审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非集中管辖法院行*审判庭主要负责非诉行*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当事人提起行*诉讼,应当直接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本地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不得拒绝。
有特殊规定不予接收诉状的,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应当不予接收,并负责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当事人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最先接待的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制作成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摁手印。
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因特殊情况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无法当面递交诉状的,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先期递交诉状,并附有准确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鼓励集中管辖法院实行网络预立案制度。
第六条起诉人在先期递交诉状后,应当按照集中管辖法院的要求对本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对起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第七条先期递交诉状的,邮寄时间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起诉时间。
当面递交诉状的,集中管辖法院或当地法院收到诉状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八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向集中管辖法院预交。
原告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的,当地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得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拒收诉状。
原告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由集中管辖法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逾期未交的,由集中管辖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行*诉讼案件诉状接收、移送和登记制度,建立接收、移送诉状台账。
诉状接收由立案庭负责,诉状移送由行*审判庭负责。
第十条当地法院应当先行收取起诉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由当地法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在诉状补正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集中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集中管辖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案登记制。
第十二条行*诉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外,对较远地区的案件,应当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
集中管辖法院巡回审理的,应当提前三天告知当地法院。当地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做好开庭场所的准备工作和开庭所需警力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诉讼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取证、宣判、送达和协调。
当地法院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开展各项委托工作,在委托期限内办结委托事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事项办理工作由行*审判庭对口完成。
第十四条集中管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开展各项工作,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
(二)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调查人、单位、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或线索;
(四)需委托办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委托期限;
(六)委托协调的,需完整介绍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和争议焦点、思想行为动态及需重点做的工作;
(七)需要告知案情的,应当同时附有案情介绍;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管辖法院对行*诉讼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抄送裁判文书一份给当地法院。
第十六条集中管辖法院应当提高行*诉讼案件审判效率,控制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杜绝超审限审结的案件。
第十七条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本行*区划内的行*诉讼法律知识宣传、诉讼指导、与行*机关良性互动等。
第十九条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会同当地法院共同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和舆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案件审理的各种情况。
第二十条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当地法院应当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行*区划内案件当事人的社会稳定工作和息诉息访工作,对需协助的工作不得推托。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协助工作。
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法院应当推动社会风险的共同防范和化解工作,以会签文件等方式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对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协助、配合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检查情况纳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综合考评工作之中。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推托和延迟办理各项事务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在行*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期间内开展移送诉讼材料、调查取证、宣判、送达、协调、巡回审理等工作,均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邮寄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4月25日
编辑邓燕艳
责编李倩云
审核金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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