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年第一天,湖南衡阳县公安局向媒体发出一份协查通报称,该县三塘镇发生一起一起凶杀案,经核查,犯罪嫌疑人罗某系该镇初一在读学生,现年13岁,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双亲后逃逸。而该案距离12月2日湖南沅江泗12岁男孩杀亲弑母案还不足一个月。
一月之内,连发两起未成年人弑亲的惨痛刑事案件,不能不令公众揪心、焦虑和不安。因为湖南沅江男孩杀亲弑母后,按照《刑法》“14周岁以上,需要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适量规定,无法量刑而无罪释放。现在,又见13岁男孩弑杀双亲,虽然警方发出了协查通报,,但这又是一个无法用现行法律适量裁判的重大刑事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反思,不说之前,单就过去年被媒体报道的就有,月份湖北孝感一女孩遭一名未成年挟持抢劫,并被刺伤的事件,11月份被媒体曝出神木一15岁女孩被多名未成年强迫卖淫,并殴打致死后还将尸体直接掩埋,尤其是最近发生在湖南的这两期弑亲案,让人心有余悸、不寒而栗。公众的焦虑和不安,不仅仅是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凶残暴力行为的骇目惊心,还有对法律无法惩戒的深深担忧。
湖南沅江12岁男孩杀亲弑母被无罪释放后,欲重归校园引发家长抗议,这不能说是这些家长没有包容心或不近人情,试想,一个连自己的亲生母亲都能残忍杀害的少年,谁敢说对其他人不能举起刀?并且,当得知自己杀了人而还无所事事时,他的心里还会有所顾忌吗?那么,谁又能不想这是一个随时有何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呢?毕竟,连最亲的人都是冷血以对,何况与己无关的他人?
此次衡阳县弑杀双亲的13岁男孩还在追捕之中,无法知道他当时锤杀父母时的心里,可作为成年人以及司法机关,我们不妨这样去思考一下,他是否知道沅江那位12岁男孩杀母的事?如果知道的话,他的认知里是不是认为杀自己的父母不会有事?毕竟沅江那位男孩说“我杀的是我妈,又不是别人”,而结果不是啥事也没有吗?如果不知道的话,那我们再思考一下,如此再一再二地发生弑亲案,如果法律不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加以惩戒而继续释放,让别的少年看了作何感想?当然是极别的,我们有句俗话说“前车碾开渠,后车不染泥”,其中的问题有多严重,无需多言,大家应该心里明白。那么,对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到底如何救赎?
这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和悔罪表现等”。也就是说14岁之前的犯罪惩戒,法律开了一个“空窗期”。其实,关于是非对错的认知能力,从我国现行教育来讲,幼儿园开始就有引导教育,经历小学到初中,正常来说,对于是否对错、尊敬父母长辈已有基本的定势,何况是弑杀亲人的重大犯罪。
基于这一点的考量,对于未成年犯罪,是否首先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考虑,比如,这两期案件中的持刀、拿锤伤人致死力量出发,因为毕竟伤人致死,体力的大小是先决条件,然后再考虑心里,如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责任刑事责任的年龄重新进行界定。
其次,对于《刑法》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制度,加以重视,目前,这一制度名存实亡,要想这一制度真正运行起来,还需行政的竭力主导,从目前的这两起案件来看,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规定,似乎有点鸡肋。而行政机构的主导和干预,还是与监狱等等特定机构联动,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外经验,比如芬兰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教育,其中的监狱学校就可以采取。
另外,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不应该被轻视,应从小学开始纳入正常的教育课程之内,而不是作为辅助课程来做。
接连出现的弑亲案,再不能将此当做是偶然,心理认知固然考虑,但不能轻视了实施犯罪的体力,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体力支撑的前提基础上实施的。对于未成年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应该从惩戒和教育两方面入手,既有震慑,又有人道的教育,才能有效防止惨痛悲剧的不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