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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湿地法生效,典型案例警示湿地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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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称“《湿地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全面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湿地”这个概念更多的印象是旅游景点,休闲度假。实际上,湿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同时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栖息之地,又被称为“物种基因库”。

近年来,我国一直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密集开展各类关于湿地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从今日起,随着《湿地法》的正式施行,湿地保护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本文结合此前的典型案例,提示相关经营者在湿地范围内或者周边从事生产、生活等行为,应当特别注意,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甚至是刑事处罚,还可能承担巨额投资无法收回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一违规采矿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未完成修复治理被中央环保督察通报

来源: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河南省三门峡市两个矿业公司在开采铝土矿中均存在部分侵占河南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并违规开采行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对两个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年8月,两矿业公司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年10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铝土矿区造成生态破坏问题。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两个矿业公司退出保护区后,相关区政府及所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职,存在矿山山体裸露、废渣乱堆乱放、湿地生态修复不到位等问题,同中央环保督察确立的整改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年3月26日、27日,检察机关向相关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两个矿业公司也按要求编制了综合整治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截至目前,涉及的两个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2万元进行生态修复,总计修复、治理面积.亩。

典型案例二湿地内非法采砂、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之十二

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湘阴县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于年取得3个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年开始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从事经营活动。

年6月至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8人与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造成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年至年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7人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和渔业资源生态损失。

年12月,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构成刑事犯罪被执行逮捕。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判决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年9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万元;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6万元。法院于年6月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政府招商引资在湿地内进行项目开发,违法经营千万投资难以保护

来源: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一

宁夏平罗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占地面积亩,是珍贵野生鱼类和迁移鸟类重要栖息地。年以来,天河湾湿地公园存在非法占用生态湿地经营农家乐、圈地养殖、私自开挖鱼塘等问题,严重破坏天河湾湿地生态,同时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年,检察机关查明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有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活动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5月17日,检察机关向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主体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其中两家经营户投资近千万且持有政府建设旅游度假村的批复,抵触情绪较大,整改进度较慢。年4月20日,县政府在给予7家经营户适当经济补偿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整治天河湾湿地公园违法问题。

典型案例四林草部门要对盗挖湿地泥炭进行处罚,并有义务监督生态修复落实

来源: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八

若尔盖湿地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湿地中的泥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检察机关发现,阿坝县某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后,虽然县林草局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未对执行情况跟进调查,导致泽某等三人迟迟未按行政处罚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的情况依然持续。

年9月21日,检察机关向该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生态修复。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该泥炭盗挖现场进行评估,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监督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回填修复、播撒草种等。年11月,检察机关通过再次现场查看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受损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律师说法:

今日起正式施行的《湿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相关行为,如有违反,将会面临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以及要求承担修复费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除此外,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禁止的行为有: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湿地法》正式实施后,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对于湿地保护的力度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国家湿地公园或是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还会触犯刑罚。与之相关的经营者,应当对于自身的投资行为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湿地保护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以免触犯法律、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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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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